十堰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061/2021-2981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水利水电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31日 10:14:46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精神,结合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十堰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十堰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函〔2015〕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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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按照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结合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十堰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一、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含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稽察、工程验收管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县三级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

4.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

5.负责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6.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和政府验收管理);

7.负责对本级监督管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包括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发现的问题)整改进行督办;

8.负责对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分级监督管理范围

(一)省级监督管理范围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执行。

(二)市级监督管理范围

1.市人民政府、市水利水电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除外);

2.2~3级堤防工程

3.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中型水库工程,坝高在30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工程;

4.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泵站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万100万亩的灌区工程,中型水闸工程,中型泵站工程(单站装机流量10~50立方米每秒或单站装机功率0.1万~1万千瓦);

5.总装机容量2.5万~30万千瓦或总库容1000万~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

6.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其它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三)县(市)区监督管理范围

1.小农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市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堤防工程

3.市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工程;

4.小型泵站工程、小型水闸工程及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5.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

6.国家、省、市监督管理以外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供)水、水利血防、节水灌溉、水生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城市防洪等其他类型水利建设项目。

三、本意见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十水字〔2014〕84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完成招标及在建的项目仍按市局原分级属地管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