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081061/2026-0400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29日 15:09:52

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纵深推进水利领域“两手发力”工作和水利投融资机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编制了《关于推进湖北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出台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一)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六字治水思路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3.14讲话中指出要推动建立水权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培育水权交易市场。2022年,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水权交易措施,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是落实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出台《指导意见》是激发水资源金融价值、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指导意见》以推动水权质押融资、畅通水权市场化融资渠道为目的,聚焦水权质押融资规范开展,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激发水权资源的金融价值,为推动湖北水利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三)出台《指导意见》是推进我省水资源水工程资产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是建设大财政体系的主体支撑,是更加有力有效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的基础保障。我省印发的《湖北省推进水资源水工程资产化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将取水贷列为改革模式之一,且省内已有少数地区探索开展水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进一步推动水权质押融资规范开展,对于推动我省水资源水工程资产化改革落实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省水权质押融资的内涵,规定了水权质押融资登记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监管等内容,包含五大章节13条意见3个附件。

第一章:总体要求。《指导意见》明确2027年,基本建立权属明晰、规则完善、监管有力的水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等内容。

第二章:明确水权质押融资内涵及范围。《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一条明确了水权质押融资的内涵,简单来说水权质押融资就是借款人以其持有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权凭证(可以是取水许可证、水资源使用权证,或者适用于“两农”信用价值贷款的水权凭证)向湖北辖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从而解决借款人资金需求。合法持有有效水权凭证且有融资需求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水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三章:规范开展水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水权质押融资工作前应科学评估确定水权价值和质押率,可以邀请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借款人应前往水权凭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水量等数据,随后即可向贷款人申办水权质押融资业务。

《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条“严格质押融资登记管理”明确提出,水权质押融资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信息证明等有关资料上传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完成备案借贷双方对申请和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加强水权质押融资风险监管。为保障水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减少金融风险隐患,《指导意见》明确加强融资标的管理、贷后监测管理,规定了违约事项处理。其中,“强化融资标的管理”明确同一水权不得重复质押,水权凭证衍生证件不能开展质押融资。水权质押融资存续期间,水权相关事项变化、质押变更、注销登记、水权凭证到期延续等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依法依规到核发权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且借款人不得用新的水权凭证到除贷款人以外的主体申请质押担保,即借款人不能“一证多贷”,或者利用水权凭证的衍生证件重复贷款,从而保障水权质押融资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第五章:保障措施。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湖北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和融资对接,加大水权质押融资工作宣传引导。

附件《指导意见》最后罗列了附件1-3,分别为水权质押登记流程、质押融资申请表及水资源使用权证样式,是对《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有助于推动水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的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