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背景
我市中心城区河流纵横,水系发达,主要河流有中部的百二河、张湾河,两河在市中心交汇后称神定河;东部的马家河、茅塔河,两河交汇后称为泗河;西部的犟河及其支流大西沟等。
制定《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办法》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我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中心城区神定河、泗河、犟河既是穿越十堰主城区的“母亲河”,又是流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的入库河流,我们进行立法,就是想通过这种形式,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河道日常管理,不断改善河流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市民人居环境。
二是我市是先建厂后建市,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土地资源十分紧张,河道既是行洪通道,又是市民休闲空间、还是各种市政管线的路由,管理的内容和难度大增,涉及的单位也多。包括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过去,单位之间责任边界不清、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的事情时有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法律责任,构建起全面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增强各单位履责意识,是河道管理现实需要。
三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区人口迅速增长,河道两岸涉河活动日渐频繁,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环境安全等矛盾也日益突出,禁而不止、管而无序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管理的实际情况, 我们以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来解决河道管理、涉河审批、水环境保护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全面改善城区河道日常管理中面临的困境,以提高“依法治水、依法管河”的能力。
二、立法依据及主要内容
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8条,分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与清障、管理职责、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问题。在第十三条中,我们根据河流承雨面积的大小,将河道的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这个划定标准是在遵循《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的基础上,根据十堰市中心城区有实测记录的最大日降雨量336mm,推算出不同流域面积、不同情形下河道的最高洪水位而划定的管理范围,便于实际操作。
2.东风公司厂区防洪沟管理问题。因我市先建厂后建市的特殊历史,中心城区的河道和防洪沟过去一直由东风公司管理。建市之后,东风公司陆续移交了大部分河道和防洪沟的管理权,但少数厂区内防洪沟因多种原因尚未移交,而东风公司又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主体。因此,我们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其中因历史原因由东风公司代管的厂区防洪沟,继续由东风公司代管,待正式移交地方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代管期间厂区防洪沟的权责由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承担。”
3.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问题。在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十三条禁止性行为,这里面有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有倾倒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等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为,影响擅自取土等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等影响水土保持的行为,这些行为都直接影响城市防洪安全和河流水环境安全,所以专门列出。
4.法律责任方面。《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所有内容均源自上位法,没有新设行政处罚权。《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法律责任,重申行政执法主体,构建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增强各单位履责意识和切实加强河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