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解读:强化节约用水法治保障 推进全省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索引号
011081061/2022-3213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2日 16:12:38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九十九号公告,《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省首部省级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治水思路的实际行动,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和水资源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必将为推进全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为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周汉奎对此进行解读:

一、《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南方相对丰水地区。从总体上看,我省水资源总量尤其是过境客水量较为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南部降雨一般是北部的2倍左右。不仅鄂北、鄂西北一带素称“旱包子”,是十年九旱之地,而且山丘岗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也屡遭旱灾侵袭。同时,废污水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导致部分城镇水资源的使用功能严重下降甚至丧失,形成水质型缺水。长江、汉江干流水质尚好,但沿江城市近岸、汉江支流、部分中小河流等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一方面,我省用水效率不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人均综合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等主要指标与先进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与全国平均水平也有一定距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薄弱,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理念还未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节水法规制度不完善,节水内生动力不足,用水效率低,浪费水的现象普遍存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水对民族发展和国家兴盛的重要意义,并就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我国水治理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上指出:治水必须要有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当前,我省节水工作还存在重点不够突出、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市场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节水科技不够普及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有关方面节水责任,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定额管理与总量控制制度、计划管理与用水计量制度以及节水“三同时”制度等,系统推进全省节水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二、《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条例》立法中严格遵循《水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节水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已有要求,保持立法的一致性。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国家节水工作的目标任务,《条例》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湖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的统筹部署,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措施及时转化为制度规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对实践中存在的水资源浪费严重、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力求做到务实管用。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在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体现了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

一是形成节约用水合力。《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细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城镇供水、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载体建设标准,分类推进和规范节约用水工作,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二是建立刚性约束制度。《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将用水总量、强度等主要指标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年度节水目标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规划用水的合理性以及水资源保障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节约用水规划应当与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用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用水强度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达标,用水单位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的,应当实施节水改造。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达到规定取用水量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改进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是推进农业节水、工业、城镇供水单位等行业节水。《条例》明确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优化农业种植和养殖结构;开展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新建农田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更新改造。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开展节水改造,推广畜牧、渔业节水养殖技术和方式。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完善用水计量和监测制度,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降低用水消耗。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循环用水等设施;鼓励工业集聚区统一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和企业间循环用水,实现水资源集成优化利用。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供水设施改造、维护,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减少管网漏损,且公开漏损维修服务联系方式,及时维修故障设施。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技术,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四是提升社会节水意识。《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学校教学和文明创建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提示标志,引导公民节约用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五是强化节水保障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统筹相关行业、领域财政资金用于节约用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载体示范建设等五类节约用水项目、活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等四类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政府应当推动节水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发推广和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了计划用水单位、公共供水单位违反节约用水义务性规定的处罚。

四、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

《条例》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治水思路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节约用水工作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是促进我省节约用水依法管理的制度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利用法规做支撑,强化依法监管。要围绕《条例》涉及用水户切身利益的法规条款,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解读。要强化节水举措,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控制,促进用水单位提高用水效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牵头负责,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条例》实施方案,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深刻把握《条例》的内容主旨,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普及,开展节水宣传系列活动,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