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水利水电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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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编制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的通知》要求,由十堰市水利水电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公开收费情况、复议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间期限为201711日至20171231日。

一、概述

2017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中心,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公开力度等方面入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社会公众对水利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率不断提升,为推动全市水利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根据《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余荣江为组长,副局长夏廷毅、市防办专职副主任符方明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市防办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各相关科室也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审核及审批上报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加强目标管理。年初制定了《市水利水电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责任分解,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年度评优奖先挂钩。二是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市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市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流程。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市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才能予以公开,有效防范了泄密风险。

(三)拓宽公开渠道,提高群众知晓率。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通过局门户网站、水利政务微博、水利政务微信等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公开水利政务信息。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众公布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目录、制度、年报、依申请公开情况及意见箱,公开了单位人事任免、水利规划计划、水行政许可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明确了水利部门的权力清单,公布了局长邮箱、网上问政和群众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宣传了水利工作,扩大了水利工作影响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累计公开各类政务信息3382条。在信息公开渠道上,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通过“湖北省水利厅网”、“十堰市政府网”、局门户网站、《十堰日报》、十堰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政务信息2718条。二是通过政务微博公开信息16条。三是通过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97条。四是9月份委托十堰日报社开发完成了云上十堰平台市水利水电局客户端,对外发布信息55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不予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未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7年我局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业务工作、轻信息宣传的思想仍然存在,部分科室和县市区水利局对信息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对外宣传的信息内容不够丰富,信息质量和更新速度有待加强。

二是政务信息公开人才储备不够,目前市局尚没有专门的信息化科室,只是有人兼职负责,缺乏文字写作功底和网络技术水平兼备的人才,与当今信息时代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管理。按照《市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在2017年各科室和县市区信息报送数量提高8%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通报督办力度,不断提高全市水利系统对信息宣传和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是强化人才培养,采取将日常网络维护工作外包服务的方式,将信息化人员工作精力从繁杂的维护逐步转移到信息化业务上来,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

三是加强局网站建设。切实做好网站域名转换和迁移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局网站信息审批发布流程,优化网站版块内容,提高网站浏览速度,切实将局网站打造成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监督水利工作的重要平台。

四是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大人事任免、水利建设招投标、水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等情况的公开力度,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水利热点问题,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七、其他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