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规费征收管理政策。
2、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文、防汛通信、水土保持和其他有关设施的安全。
3、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4、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取水许可及开发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法实施水行政性规费征收;
5、配合公、检、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6、负责有关水事纠纷的调处,参与水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等。
7、承担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
8、负责全市水利规费资金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
9、负责水利规费票据的管理,并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的有关事项。
10对全市水政监察队伍和水利规费征管机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有关培训、行业竞赛和评比活动。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