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十办文〔2021〕6号),2021年4月6日印发,如后期相关法规文件对职能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市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3.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保护、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5.参与水功能区划,配合参与涉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6.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