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中水利建设管理下放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十堰市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1月26日前反馈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利工程监督科公用邮箱(slj8116312@qq.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十堰市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2.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中水利建设管理下放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2〕123号)
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十堰市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中水利建设管理下放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十堰市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一、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含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稽察、工程验收管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
根据省文件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
4.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
5.负责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6.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和政府验收管理);
7.负责督办整改本级监督管理项目存在的各类问题(包括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发现的问题);
8.负责对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分级监督管理范围
(一)市级监督管理范围
1.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项目;
2.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特区、经开区等4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项目法人的以下水利工程和4区水利和湖泊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以下水利建设项目;
1)3级及以上堤防工程;
2)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坝高在30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工程;
3)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中型及以上水闸工程、泵站工程;
4)总装机容量2.5万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以上的水电工程;
5)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调水工程;
6)其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监督管理范围
1.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等6个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6个扩权县水利和湖泊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项目;
2.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特区、经开区等4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级监督管理的除外),4区水利和湖泊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项目(市级监督管理的除外);
市级监督管理以外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水电站、泵站、水闸、灌区工程,山洪沟治理、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供)水、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水生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城市防洪等。
社会资本方出资并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十水文〔2015〕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