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证明 内容 | 设定 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办理指南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镇) 级及 其他 | ||||||||
1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请联系住建部门依程序办理 | |
2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公安部门 | ✔ | ✔ | 行政裁决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
3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水事纠纷裁决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公安部门 | ✔ | ✔ | 行政裁决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