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水利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我局对2015年以来至2020年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涉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纳入,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的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6件市水利和湖泊局文件公布失效废止。凡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3月23日
公布失效废止的市水利和湖泊局文件目录(6件)
1.《十堰市水利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试行)》(2015年12月出台)
2.《十堰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十水函[2016]70号)
3.《十堰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十水函[2016]75号)
4.《十堰水利行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十水函[2016]77号)
5.《十堰水利建设领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十水函[2016]78号)
6.《十堰市水利水电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细则》(十水文[2017]221号)